乘坐火車,關於行李的索賠問題,你知曉嗎?
1. 行李、包裹運輸的損失賠償標準是多少?
普通行李、包裹如在運輸中發生物品損失,如託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的,在聲明價格範圍內按物品的實際損失(部分損失按損失部分所佔的比例)予以賠償;如託運人未選擇保價運輸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連同包裝重量每千克不超過15元。
2. 發生行李、包裹事故后,如何提出賠償?
發生行李包裹事故時,一般請在到站辦理,特殊情況也可由發站辦理。
收貨人要求賠償時,請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並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記錄;
(3)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
3. 發生旅客傷害、行李包裹事故時,在什麼期限內提出賠償?
承運人與旅客、託運人、收貨人因合同糾紛產生索賠或互相間要求辦理退補費用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從下列日期起計算:
(1)身體損害和隨身攜帶品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損失時為運到期終了的次日;部分損失時為交付的次日;
(3)給鐵路造成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時,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4. 鐵路對哪些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損失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3)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從外部觀察不能發現或無規定的安全標誌時;
(4)託運人自己押運的包裹(因鐵路責任除外);
(5)託運人、收貨人違反鐵路規章或其它自身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