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發布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管理通告,視情節或負刑事責任
為了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提升菏澤文明窗口形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近日,菏澤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嚴厲打擊菏澤火車站存在的非法攬客拉客、“黃牛”、“黑車”、出租車拒載拼客等亂象。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起草的《關於加強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公共秩序綜合管理的通告(徵求意見稿)》,經過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正式對外公布,為進一步打擊菏澤火車站各種亂象提供有力支撐。
通告稱,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周邊區域(以下簡稱區域)是指菏澤火車站廣場及其周邊和地下區域,具體範圍為:菏澤火車站站前廣場,南至出站路(包括沿街門市),西至桂陵路(包括路西沿街門市),北至廣場的進站路範圍內的區域。前款區域不包括依法應當由鐵路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的轄區。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進入候客專用道,按進入次序候客。除客運出租汽車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佔用客運出租汽車候客專用道。在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調度,客運出租汽車進入候客專用道后,方能顯示空車待租標誌,不得在客運出租汽車候客專用道外搭載乘客。
嚴禁客運出租汽車不按規定使用計價設備、議價、拒客、甩客、故意繞道、未經乘車人同意強行拼客等違規經營行為。嚴禁利用殘疾人代步車等不具備客運資質的各類車輛從事非法營運。
在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佔用道路、廣場、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設攤點、堆放物料等影響市容市貌和道路通行的行為;車站廣場周邊商戶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擺放物品,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設置廣告牌匾、條幅等設施。
禁止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逆向行駛;進入區域內接送客人的車輛,應當在交通標識標明的區域即停即走。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招攬乘客、強拉強運等妨礙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區域內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禁令標誌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違法車輛記扣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據悉,該通告已於2019年8月22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