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和火車随身携带物品行李規定
1. 旅客可以免費攜帶多少物品乘車?
每名旅客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殘疾人代步所用的折疊式輪椅不計入上述範圍。
2. 哪些物品不得帶上列車?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規定的物品。
3. 哪些物品可以限量攜帶上車?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4. 發現旅客違章攜帶物品,如何處理?
(1)在乘車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5. 列車發現危險品時,如何處理?
對列車查出的危險品,由值乘的公安人員妥善保管,移交最近前方停車站公安派出所處理;車站不設公安派出所的,由列車長編制客運記錄,移交車站處理。對發令紙、鞭炮類的危險品,立即浸水處理。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造成事故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6. 可以攜帶動物乘車嗎?
不可以,但可限量攜帶初生雛20只。自2015年5月1日起,視力殘疾旅客可以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在進站、乘車時,請主動出示以下證件: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殘疾人證、導盲犬工作證(載有導盲犬使用者信息,蓋有公安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公章,或帶有國際導盲犬聯盟標識“IGDF”)、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7. 乘車攜帶香煙有什麼規定?
每名旅客最多可攜帶50條,超過數量請出示相關部門出具的攜帶證明。